通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3-12-08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筹建名单,筹建期为3年(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突出新发展理念,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推进示范区建设管理。各级相关单位及示范区承担单位要统筹区域资源,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予以重点专项支持。

二、各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营造多方支持、协同保护的良好氛围。在筹建期间,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方案、工作动态和年度总结。

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持续推进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开展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四、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汇总示范区工作方案、2024年11月15日和2025年11月15日前汇总示范区年度总结,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示范区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类指导,组织开展示范区中期评估、筹建验收、动态调整和交流互鉴,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

序号

示范区名称

承担单位

1

牛栏山二锅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

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唐山市人民政府

3

西旗羊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4

双阳梅花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5

雨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

6

洞庭(山)碧螺春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7

绍兴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8

惠明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9

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连江县人民政府

10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平邑县人民政府

11

灵宝苹果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灵宝市人民政府

12

潜江龙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潜江市人民政府

13

浏阳花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浏阳市人民政府

14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湖南桑植)

桑植县人民政府

15

凤凰单丛(枞)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潮州市人民政府

16

白蕉海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17

融安金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融安县人民政府

18

涪城麦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三台县人民政府

19

当雄牦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当雄县人民政府

20

横山羊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