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24      来源:国家地理标志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科〔2017〕181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传承传统文化、发展民族品牌、壮大特色产业、推进精准扶贫、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持续提升保护质量和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的初审质量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初审质量,加强指导,落实初审责任,把好初审关。

(一)规范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地名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以是具有地理指向的“约定俗成”的名称。要重点审核申报产品名称的历史渊源、知名度,确保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全面、规范、有效。

(二)突出质量特色。

点审核申报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等质量特色,要审核该质量特色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等。

(三)注重关联性。

重点审核申报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关联性的说明要紧扣特色、条理清晰、符合逻辑,而不是单纯描述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等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

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质检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简称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认真审核专用标志申报材料。

严格审核产地生产者资格,产地生产者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有生产能力的种养殖合作社或生产企业等,不包括没有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要严格审核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须满足质检总局批准公告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特色指标要求。

(二)严把专用标志印制关。

专用标志必须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关于颜色和比例的要求。鼓励将专用标志直接印制在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包装上。

(三)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

对每一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专用标志印制数量、规格和使用管理台帐,并将台帐纳入地理标志产品档案,加强对专用标志的印制及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续监督

质检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获准保护后的后续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和声誉。

(一)加强日常检查。

重点检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开展专项抽查。

将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以质检总局公告的质量技术要求为基础,重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

(三)加强执法查处。

严肃查处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需要跨省执法的,省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必要时报质检总局协调执法。

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动态管理

质检总局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专用标志核准企业资源管理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实施动态管理。

(一)加大支持力度。

支持特色较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支持贫困地区、西藏、新疆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建设

(二)建立退出机制。

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经省级质检部门申请,质检总局确认后发布公告,撤销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三)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前,省级质检部门要将上年度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管理情况,以及后续监督的检查结果、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加强组织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扩大宣传引导,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建设

省级质检部门应明确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能力提升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业务能力。

(二)扩大宣传引导

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要大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彰显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成效。

(三)规范经费保障。

质检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质检总局

2017424

(此件主动公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