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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来源: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琼知规〔20213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于12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审计处)。

联系人:黄圆圆,电话:6588110918889777560

邮箱: fgc_hnipa@hainan.gov.cn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在海南省辖区内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仅示范一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产业规划、强化要素保障、组织申报把关。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指导和申报工作。

承担单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示范区具体筹建、日常管理和接受验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所示范的产品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二)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相关产业生产市场主体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所示范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

(四)持续政策保障。所示范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申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须分别制订与其名称一致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地理标志商标须分别制定与其名称一致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管理规范。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内外交流合作平台,拓展市场,推动本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第十条 示范区筹建期为2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筹建期满前1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对验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制定验收标准,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十四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联合申报单位及时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半年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应取得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示范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2.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综合处2021121日印发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附件2 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