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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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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为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打基础,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经验、巩固保护成果,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对全省经济贸易发展促进作用,助推四川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我省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省级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

第四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省级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叫得响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省级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省级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省级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二)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持续政策保障。省级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三章  创建流程

第七条 省级示范区创建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省级示范区创建采取自愿申报,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1次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及准备相关材料(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由市(州)市场监管局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如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省级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审核。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区筹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筹建省级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三)建设。省级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获得同意筹建批复后,承担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按层级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省级示范区建设任务有序开展。

(四)验收。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由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填写《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3),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实地开展验收工作。

(五)批准。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进行公布。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地在推进省级示范区发展建设中,要立足地域特色产品发展实际,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示范建设:

(一)提高保护水平,健全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建立常态化的地理标志维权打假、涉外地理标志保护等保护机制,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收集侵权线索,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行为。

(二)完善体系建设,保障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强地标运用,促进产业发展。持续推广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资源整合作用,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准确掌握省级示范区企业用标情况,依法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建立用标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动形成更大的品牌规模效应。

(四)引入龙头企业,发挥行业合力。重点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形成一个龙头企业示范一个产业、带动一个地域的良好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利用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信息资源优势,配合市场监管、科技、农业等部门开展示范建设和打假维权活动,维护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验收标准,建立验收机制,统一组织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条 在省级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动态,出现问题和困难应及时进行收集和反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省级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

(一)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二)申报、总结、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省级示范区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资金保障,确保省级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区,省市场监管局一次性补助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20万元,用于省级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省级示范区,省市场监管局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示 范 区 名 称:                        

        申      位:                        

        申      间: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编制

2021年4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准确、如实填报。

二、“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省级示范区名称”应按照示范区类型填写,示范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表达;示范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的,使用“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表达。括号中内容填写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四、申报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装订(纸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一、基本信息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电子邮箱

市(州)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电子邮箱

省级示范区名称

省级示范区类型

FORMCHECKBOX 一个地理标志 FORMCHECKBOX 多个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时间及公告号

产品名称

批准时间

公告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时间及注册号

商标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号

(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