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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orbier奶酪案”看欧盟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最新发展

时间:2021-09-28      来源:

从“Morbier奶酪案”看欧盟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最新发展

背景介绍


2020年12月17日,欧盟法院(CJEU)在Syndicat interprofessionnel de défense du fromage Morbier诉Société Fromagère du Livradois SAS案件[1] ( 案件号:2020, C-490/19) 裁定中,对法国最高法院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做出了初步裁决。就“莫比尔奶酪(Morbier)”作为受保护原产地名称[2](下文为叙述方便采用其英文简称“PDO”)的情况下,如何理解PDO的保护范围,及对PDO的产品形状和外观是否可予以保护做出明确解答和指引。该案件对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堪称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对于把握和理解欧盟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莫比尔奶酪介绍


莫比尔奶酪(Morbier)名称被正式列入欧盟委员会第2400/96号条例所附的PDO登记册簿中。在《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第1128/2013号规范中,对莫比尔奶酪产品的说明被描述为:是一种由生牛乳制成的奶酪,带有未煮熟的压制糊状物,形状为直径30至40厘米的扁圆柱体,高5至8厘米,重5至8公斤,侧面平坦,后部略凸。在每片整个奶酪中,都有一个连续的、连接的、水平的、位于中央位置的黑色标记。(如图)



它的外皮是天然的,经过摩擦,外观规则,有污点,并带有模具框架的印记。它的颜色是米色到橙色,有橙褐色、橙红色和橙粉色的晕影。它的糊状物是均匀的,呈象牙色至淡黄色,经常有一些零星的开口,如红醋栗大小或更小的扁平气泡。触摸起来很柔软,光滑而有融化感,在口中不是很粘稠,其质地光滑细腻。口感清晰,有牛奶、焦糖、香草和水果的味道。随时间的推移,香气范围变得更加丰富,具有烤肉、辛辣和蔬菜的细微差别,但味道调和而适中。在完全干燥后,该奶酪的脂肪含量最低为每100克中含45克。无脂奶酪的水分含量必须在58%和67%之间。奶酪的成熟期从生产之日算起,至少要经过45天的时间,且成熟期不可中断。         

案件审理历程


2013年8月,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向巴黎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里瓦多伊斯(Livradois)有限公司侵犯其PDO "Morbier",并通过生产和销售具有莫比尔奶酪产品视觉外观的奶酪,实施了不公平和寄生竞争行为。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请求法院根据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利瓦多伊斯有限公司停止将其PDO "Morbier "直接或间接用于不属于该名称的产品的商业用途,停止任何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来源的做法,特别是停止使用莫比尔奶酪制作中所特有的黑线分隔奶酪的做法,并对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诉讼请求于2016年4月被巴黎高等法院判决驳回。在之后的上诉中,巴黎上诉法院于2017年6月维持了该判决。

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向法国最高法院继续提出上诉。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为了证明该上诉请求具有合理性,首先需要明确上诉所提出问题涉及对于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和1151/2012号条例第13(1)条的理解。即,所述条款是否必须仅被解释为禁止第三方使用注册名称(包括PDO, PGI和TSG),或应被扩大解释为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产品真实来源误认的行为,即使该PDO名称并未被第三方使用。换而言之,复制PDO所保护产品的物理特征而不复制其名称,是否可以构成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真实来源的做法,并被上述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所禁止。随后,法国最高法院将对上述法律条款解释的请求提交欧盟法院要求予以澄清。

欧盟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即使没有使用注册的PDO,仅复制PDO所保护产品的物理特征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来源。但该裁决同时还指出,应由欧盟各国法院来确定复制受该PDO保护产品要素的第三人产品是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欧盟法院的观点很快被法国最高法院采用。2021年4月14日法国最高法院做出最终裁决(案件号17-25.822),明确:PDO提供的保护不仅延伸到使用该名称本身,而且延伸到复制受该PDO保护的产品的外观或形状,如果这种复制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并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他产品也受该PDO保护。里瓦多伊斯(Livradois)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尽管是以完全不同的名称(即:Montboissié du Haut Livradois)进行销售,但其奶酪与莫比尔奶酪具有类似的视觉外观,因此侵犯了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注册的PDO。

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欧盟法院对该案裁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和1151/2012号条例第13(1)条的理解[3],即上述条款是否必须且仅被解释为禁止第三方使用注册名称。

以510/2006号条例《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4]为例,其中的第13(1)条的内容如下:


注册名称应受到保护,以防止


(a)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将注册名称用于不在注册范围内的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与以该名称注册的产品相类似,或者使用该名称是利用受保护名称的声誉。(b)任何滥用、模仿或唤起联想,即使表明了产品的真正来源,或如果受保护的名称被翻译或附有诸如 "风格"、"类型"、"方法"、"如同……生产的"、"仿制的"或类似的表达。(c)在有关产品的内、外包装、广告材料或文件上,对产品的来源、原产地、性质或基本质量有任何其他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以及将产品包装在可能对其来源产生错误印象的容器中。(d)任何其他可能在产品的真正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的做法。

对于该法律问题,欧盟法院认为,这些条款针对的是注册名称保护的不同层次要求。第510/2006号条例13(1)(a)条和1151/2010号条例的同一条款阻止直接或间接将注册名称用于不在注册范围内的产品,但第13(1)(b)至(d)条对注册名称保护所禁止的其他类型行为并没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名称本身。具体而言:

第13(1)(b)条阻止不直接或间接使用受保护名称本身的行为,但以暗示的方式使消费者与该名称建立足够密切的联系。欧盟法院还特别就“唤起联想(evocation)”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明确关于是否 "唤起联想 "的决定性标准是:当消费者面对一个有争议名称时,直接在其脑海中引发的形象是否是PDO所涵盖的产品,视情况考虑PDO在有争议的名称中仅被部分纳入,任何语音和/或视觉上的相似性,或该有争议名称与PDO之间任何概念上的接近之处。此外,也包括注册名称可能通过使用图形化的标识而被唤起联想的事实。

第13(1)(c)条所提到的行为也扩大了对于注册名称的保护范围,包括 "任何其他(any other)标识”---即在有关产品的内部或外部包装上、在有关该产品的广告材料或文件上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虽然实际上没有唤起联想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但在有关产品与该标志的联系方面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任何其他标识“这一表述包括了可能以任何形式出现在有关产品的内包装或外包装上、广告上或与该产品有关的文件上的信息,特别是以文字、图片或可能提供该产品的来源、原产地、性质或基本质量信息的容器形式出现的信息。

第13(1)(d)条规定阻止任何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真实产地的做法。该条款中使用的"任何其他 …… 做法”旨在涵盖其他条款中尚未涵盖的任何行为。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第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和第1151/2012号条例的同一条款并不限于禁止使用注册名称本身。

 该案的另一核心法律问题涉及510/2006号条例第13(1)(d)条款和1151/2012号条例第13(1)(d)条款的理解。即上述条款所谓应阻止 “任何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有关产品真实产地的做法” 是否应必须被解释为禁止复制注册名称所涵盖产品的形状或外观特征,如果这种复制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来源。

欧盟法院认为,通过规定注册名称受到保护,是为了阻止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了解产品真实来源的行为。510/2006号条例第13(1)(d)条和1151/2012号条例的同一条款,广泛涵盖了条例第13(1)(a)至(c)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外其他可能导致消费者被误导了解有关产品的真实来源。这意味着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来源和特性的明确信息,以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选择,并防止可能误导他们的行为。

关于复制注册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的形状或外观,第510/2006号条例第13(1)(d)条和第1151/2012号条例同一条款规定的保护涉及注册名称而不是该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然而,PDO是一个识别原产于特定地区或国家的产品的名称,其质量或特征基本上或完全是由特定地理环境及其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所造成。因此,PDO受到保护,恰恰是因为它们指定了具有某些质量或特征的产品。正因为此,PDO和它所涵盖的产品是密切相关的。此外,考虑到 "任何其他做法 "这一兜底性表述的开放性,复制注册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的形状或外观仍有可能属于这些规定的范围,即使该名称既不出现在有关产品上也不出现在其包装上[5],但这种复制确有可能在有关产品的真正来源方面产生误导消费者之情形。

至于是否可能产生误导消费者之情形,欧盟法院认为,首先需要考量欧洲市场普通消费者的看法,他们具有相当的常识、合理的观察力和谨慎的态度;其次,要考虑到所有可能产生误导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关产品向公众展示和销售的方式以及市场的事实背景。特别是,对于注册名称所涵盖产品外观的具体要素,应仔细评估该要素是否构成该产品的显著特征,以便考虑对其的复制与本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一起,是否使消费者相信含有该复制的产品是该注册名称所涵盖的产品。

启示与思考


在此案中,欧盟法院首次明确了第510/2006和1151/2012号条例规定的对注册名称的保护并非仅仅涉及注册名称本身,同时也涉及该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特别是,更进一步明确了欧盟法律禁止复制受PDO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或外观,特别是该复制有误导消费者之虞。可以看出,这种保护的力度是前所未有,显示了在欧盟司法区域范围内对于注册名称的保护已更多融入了对于商誉保护的考虑,而这部分内容往往在大陆法系中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在普通法系中是依靠反假冒之诉去实现。欧盟法院这一判例另辟蹊径,为权利人利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维权提供了新的强有力选择。

欧盟法院针对本案中PDO“Morbiers”所做裁定的适用也有尚待澄清的后续问题。特别是,尽管PDO对于产品与地区的联系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但考虑到欧盟法院所解释的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和1151/2012号条例的同一条款中对于注册名称的范围不仅涵盖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还包括受保护地理标志(PGI),传统特产保证标志(TSG)。那么,针对本案的裁定结论是否可自然延伸到对于PGI和TSG的保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影响将更为深远。此外,在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亦有约1503个获准注册的非欧盟国家的地理标志产品,[6]对于符合要求的注册名称,在欧盟市场是否适用一视同仁的保护?

还要考虑的是,我国与欧盟签订的《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其中第四条“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第一款中,明确对于受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双方均应给予保护。该款的措辞和注解在相当程度上是对510/2006号条例第13(1)条和1151/2012号条例的同一条款内容的引用和重新诠释。那么,欧盟最新案例对相关法规条文的扩张性诠释对于我国承担的协定义务及协定执行有无潜在之影响?

总之,欧盟法院在其案例所体现的立场有利于对PDO的广泛保护的倾向性已愈发明显。当然是应看到欧盟正在建立和强化针对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地理标志质量体系核查机制。可以认为,推行对PDO产品质量更严的监控,同时提供更强司法保护已成为欧盟坚定不移的既定政策。这种对地理标志的强保护毫无疑问将促进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不断提升欧盟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程度。当然,也会更深层次地影响和推动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的大格局,从而更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裁定原文参见:https://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id=235711&mode=req&pageIndex=1&dir=&occ=first&part=1&text=Morbier&doclang=EN&cid=2834094#ctx1,最后一次访问时间为2021年9月6日。2. 在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PDO被定义为:是标识产品的名称。起源于特定地点、地区或在特殊情况下可为一个国家,其质量或特征基本上或完全是由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及其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其具体定义可参见第欧盟1151/2012号条例第5条第(1)款(a)和(b)项,及第510/2006号条例第2条第(1)款(a)和(b)项的措辞。3.两者均是欧盟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规。“510/2006号条例《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及“1151/2012号条例《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是欧盟继“2081/92号条例”之后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作的第二次及第三次修改。总体而言,“1151/2012号条例”的内容与“510/2006号条例”相比仅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目的,过渡期保护以及本地耕作与直销报告等内容,在其他内容和条款则没有变化。4.原文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06.093.01.0012.01.ENG&toc=OJ%3AL%3A2006%3A093%3ATOC,最后一次访问时间为2021年9月6日。5.本案中的被告里瓦多伊斯(Livradois)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奶酪上所使用的名称并非“Morbier”而是“Montboissié du Haut Livradois”。6.具体数字的统计可参见:https://www.tmdn.org/giview/gi/search.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