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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26      来源: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及相关规定要求,为提高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与保护水平,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你们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清查行动。省知识产权局制定《辽宁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清查行动方案》,各地要根据方案部署对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已注销(吊销)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要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停止)其使用资格,对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
  二、全面规范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行为。指导本地区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全面清查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对尚未依《商标法》规定公告备案的使用许可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备案,许可使用人在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公告前不得使用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清查行动和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登记簿及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人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要求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期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由市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全面推进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制定《辽宁省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推进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指导督导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后完成专用标志下载工作,确保2020年年底前对合法使用人完成新版专用标志更换工作。
  五、探索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检查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系统,对本地区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是否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在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协调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六、加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的沟通协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保护力度。
  七、广泛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宣传。广泛深入宣传解读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意义,引导合法使用人积极使用专用标志。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服务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的监督协调和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在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时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要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八、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评价考核。各地需今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年度本地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与监管情况。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适时通报全省各地专用标志使用与监管情况,并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点考核评价项目,请各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