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1年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1-09-22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根据《2021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黑知函〔2021〕8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工作方案》(黑知联发〔2021〕6号)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的决定》精神,围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牢牢抓住秋季农产品集中进入流通市场的关键时期,以粮油、蔬菜、畜禽、瓜果、水产品等省内外高知名度地理标志产品为重点,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大型商超、农贸市场、专卖店等重点区域进行排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领域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为助力我省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强省建设,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冒充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二)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各地要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已核准使用专用标志企业的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其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发现未规范使用的要建立重点关注名单,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手段指导督导其限期改正;逾期未纠正的,要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三)强化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退出管理。根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加工的商品不得使用相关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各地在检查中发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规定仍在使用相关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要限期相关使用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发现非合法使用人使用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秋季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紧密结合,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盯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人民群众所思所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组织落实,确保人民群众买到放心的地理标志产品,擦亮地理标志作为区域公共品牌的“金字招牌”。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平台和场合广泛深入宣传解读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重要意义。要对辖区内市场、超市等经营者开展宣传指导,引导经营者开展自查,对发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要做好面向社会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公众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识别能力,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扩大社会影响。鼓励社会公众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促进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努力营造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做好总结汇报。各地要注重总结经验,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查处一批涉嫌地理标志违法案件。请各地于12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及典型案例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5日